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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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按规定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十四)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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